配合經濟部「家戶屋頂設置太陽光電加速計畫」,2026 年(民國 115 年)全台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相繼公告在地獎勵辦法。 本文整理新北市、台北市、桃園市、台南市、高雄市、彰化縣、苗栗縣、南投縣、屏東縣、新竹縣、嘉義縣、嘉義市等縣市的補助金額、申請資格、截止日期與必備文件, 協助您在預算用罄前把握最佳申請時機。
(一)申請人資格
(二)建築物條件
(三)設備規格要求
(一)自動電源切換開關(ATS)說明
(一)所有縣市共同必備
(二)條件適用時須附
(三)部分縣市額外要求
(一)確認設備登記文件
(二)確認申請縣市與計畫版本
(三)備齊申請文件
(四)向各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
(五)等待審查與補件
(六)核准通知與撥款
(一)配合稽查與觀摩
(二)善良管理人責任
(三)設備移轉限制
(四)發電紀錄提供
為落實國家能源轉型政策,推動再生能源多元發展,經濟部訂定「經濟部補助直轄市及縣(市)政府辦理家戶屋頂設置太陽光電加速計畫審查作業要點」, 補助各地方政府推動家戶屋頂光電。2026 年(民國 115 年)預算已由經濟部於 114 年 6 月 17 日函核定各縣市,進入正式受理申請階段。
此計畫的核心目標,是鼓勵私有建築物屋頂廣泛設置太陽光電,提升全台再生能源發電比例,同時協助民眾透過自發自用降低電費支出,進一步邁向淨零碳排的永續城市願景。
雖然各縣市計畫細節略有差異,但申請資格均以經濟部審查作業要點為基準,核心條件如下。

申請人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,且應同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備登記之申請人:
•自然人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。
僅台南市限定太陽光電系統所有權人為自然人(法人不適用)
•依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」第 13 條規定,取得設備登記文件者。
•依同辦法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,全數更換太陽光電發電設備,並取得主管機關備查文件者。

•設置地點須位於各縣市轄內之私有建築物(非政府機關所有、非政府出資興建)。
•建築頂層面積須在 1,000 平方公尺以下(以同意備案申請登載之頂層樓面面積為計算基準)。
•設備須於民國 114 年 1 月 1 日起取得設備登記文件(以發文日期為準)。

•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須為新品。
•須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之「台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」。
•同一設置場址已申請並獲核定其他太陽光電獎勵者,不得重複申請(部分縣市規定需扣除已領金額)。
根據經濟部審查作業要點規範,全台各縣市均採用以下基準獎勵標準,部分縣市另設有地方加碼。
| 設置類型 | 每瓩獎勵金額 | 單棟建築物上限 | 備註 |
|---|---|---|---|
| 一般屋頂設置 (頂層面積 1,000 m² 以下) |
3,000 元 / kW | 30 萬元 | 不足 1 瓩部分不予獎勵,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|
| 自發自用餘電躉售 (加裝 ATS,併接內線系統) |
20,000 元 / kW | 200 萬元 | 需同時符合自動電源切換開關安裝規定 |
若欲申請每瓩 2 萬元的高額獎勵,申請人須採「自發自用餘電躉售」用電模式,並於太陽光電系統中加裝自動電源切換開關(ATS), 同時與公用售電業簽訂購售電契約,並取得輸配電業核發之完成併網通知函。 ATS 在 100 安培以下可由電氣承裝業或電機技師簽章;100 安培以上則僅能由電機技師簽證。
以下整理 2026 年(115 年度)各縣市獎勵計畫的核心資訊。所有計畫均採「先到先審、預算用罄即停止受理」原則, 實際可受理案件數以各縣市年度經費為準,建議民眾在申請期間開始後盡早提出。
各縣市所要求的文件大致相同,以下列出核心必備文件,申請前請依各縣市公告的申請表格逐一確認。 影本文件均須加蓋「與正本相符」章及申請人用印。
•新北市:竣工及完成驗收證明表、實際支用費用明細表、支付費用原始憑證(發票或收據)
•台南市:建物登記謄本影本、ATS 自動切換開關檢核表
•高雄市:建物使用證明文件(建物登記謄本或使用執照影本)
•嘉義縣: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獎勵款申請表、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、設備登記文件、獎勵款領據、存摺影本;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於符合資格時檢附
•嘉義市:建築物第一類謄本、太陽光電系統設置發票影本、違章建築諮詢文件(如適用)
•彰化縣(縣府自辦計畫):實際支用費用明細表、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成果照片
太陽光電補助申請的整體流程較為繁複,以下整理標準作業程序,協助您掌握每個關鍵節點。
申請人須先向各縣市主管機關(能源局、建設局或環保局)依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」取得設備登記文件, 發文日期須為民國 114 年 1 月 1 日以後。設備登記與補助申請可同步辦理(部分縣市允許)。
至各縣市政府官方網站下載最新版申請表格及計畫書,確認受理期間尚未截止、預算額度仍有餘額後再進行申請準備。
依第五節文件清單逐一備妥,影本加蓋「與正本相符」章,申請表及領據以正本申請並由申請人簽章。 若涉及 ATS 申請,需同時準備購買證明、完工照片及電機技師簽證文件。
可親送或以掛號郵寄方式提交,收件日期以親送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。逾截止日期或預算用罄後不予受理。
主管機關依送達時間先後順序審查。文件不齊或不符規定者,機關將通知於 30 日內補正,補正機會以 2 次為限。 屆期未補正或 2 次補正仍不齊全者,將駁回申請;申請人可重新提出。
審查通過後,主管機關以函文通知申請人獎勵款核定事宜,並將核定金額匯入申請人指定帳戶。
獲得獎勵後,申請人依規定需承擔一定的後續義務,主要集中在獎勵款撥付後的兩年(部分縣市為三年或五年)追蹤期內。
自獎勵款撥付後 2 年內,主管機關如有辦理示範觀摩活動或派員巡查之需要,申請人應予配合,不得規避、妨礙或拒絕。 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者,機關得按情形撤銷獎勵資格並追繳獎勵款項。
申請人對受獎勵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應盡善良管理人責任。於 2 年內若發生損害、滅失等情事致設備減損或喪失發電效能者,應主動通知主管機關備查。
自獎勵款撥付後 2 年內,非經主管機關同意,不得移轉領有獎勵款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。 若採自發自用餘電躉售模式申請者,同期間內也不得擅自變更用電方式。
部分縣市(如台北市)要求自補助款撥付日起 3 年內,每季記錄發電使用狀況,並定期提交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電能生產及運轉紀錄表。 新北市在撥款後 2 年內亦可能不定時派員辦理現場勘查,屆時需備妥躉購電費通知單或自用型發電紀錄。
陽光花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 2013 年,深耕台灣太陽能市場超過十年,累積服務 2,000 座以上電廠,核心業務涵蓋太陽能電廠建置、維運服務、漁電共生與綠電服務,並在台南總部、台中辦公室、桃園辦公室提供在地服務。
面對各縣市補助計畫繁雜的文件要求與截止日期差異,陽光花園提供從勘察評估、設備安裝、設備登記申請到補助款核撥的一站式服務,讓您不必獨自面對行政程序的繁瑣,專注享受太陽能帶來的長期效益。
▶ 超過 2,000 座成功完工電廠的實績背書
▶ 熟悉全台各縣市補助申請流程與審查要點
▶ 符合 ISO 9001 品質管理認證的施工標準
▶ 20 年維運安心保障,落實售後服務承諾
▶ 台南、台中、桃園三地辦公室,提供在地服務支援